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0-06-05
各学院、各部门:
按照《丽江市财政局 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丽财会〔2020〕18号)要求,请我校会计人员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具体要求见附件。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2020年6月5日
上一条: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关于2020年职工体检相关事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进修访学、攻读硕士博士项目申报的通知